玉林市速裁商事调解中心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调解、仲裁案件办理全过程的利益冲突审查工作,保障办案人员独立、公正履行职责,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调解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商事调解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行业规范及本中心相关制度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受理的所有调解案件的全过程,覆盖本中心调解员、行政管理人员等所有参与案件办理、程序管理、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。 第三条 利益冲突审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 (一)独立公正原则:以保障案件办理的独立性、公正性为核心,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关联; (二)全面审查原则:对案件办理全流程、全主体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全覆盖审查,无遗漏、无死角; (三)及时披露原则:办案人员对自身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负有主动、及时、全面的披露义务; (四)严格回避原则:对存在法定或本制度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人员,严格执行回避制度,不得参与案件办理; (五)全程监督原则:对利益冲突审查、披露、处置的全流程进行监督,确保程序合规、处置得当。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,是指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、案件本身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、身份关联、利益绑定,可能影响其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履行调解、仲裁及相关辅助职责的情形。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禁止情形 第五条 办案人员存在下列绝对禁止利益冲突情形之一的,必须严格回避,不得参与本案的任何办理工作,且不得通过当事人约定豁免:(一)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近亲属的; (二)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,案件办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其个人权益的; (三)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法律顾问的; (四)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存在长期业务合作、经济往来,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; (五)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、利益输送的; (六)为本案当事人推荐、介绍代理人,或者为律师、其他中介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; (七)向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借用款物、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等财物的; (八)在本案相同或相关争议的其他司法、仲裁、调解程序中,担任过仲裁员、法官、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(各方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且经中心核准的除外); (九)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,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。 第六条 办案人员存在下列相对利益冲突情形之一的,必须立即向中心理事会书面全面披露,经中心理事会审核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,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的,方可继续参与案件办理;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,必须严格回避: (一)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、存在上下级关系或同事关系的; (二)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存在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关系、亲密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; (三)在本案受理前 3 年内,曾为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提供过非本案相关的法律服务、咨询服务的; (四)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存在共同投资、合伙经营等经济关联,尚未结清的; (五)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关联情形。 第三章 审查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 本中心理事会(案件管理部)是利益冲突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,具体履行以下职责: (一)制定、修订和完善本中心利益冲突审查相关制度、工作流程和标准文书; (二)对候选调解员等办案人员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事前审查、事中审核和事后复核; (三)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利益冲突异议申请、举报投诉,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; (四)对办案人员的利益冲突披露情况进行审核,依法依规作出回避、继续履职等处置决定; (五)对利益冲突审查的全流程材料进行整理、归档和管理,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档案; (六)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,提出处理建议,经中心领导班子审议后作出处理决定; (七)组织开展利益冲突审查相关制度的培训、宣传和解读工作。 第八条 调解员等办案人员履行以下利益冲突相关职责: (一)严格遵守本制度及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,主动、全面、及时披露自身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; (二)接受中心理事会的利益冲突审查、调查和监督,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,配合开展核实工作; (三)不得隐瞒、谎报、漏报自身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,不得违规参与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办理工作; (四)对利益冲突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、案件情况、个人隐私等内容,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; (五)案件办理过程中,发现新的利益冲突情形的,立即停止相关办案工作,第一时间向中心理事会书面披露。 第九条 行政管理人员等辅助工作人员,应严格遵守本制度,对工作中知悉的利益冲突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,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,应及时向中心理事会报告。 第四章 审查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利益冲突审查分为事前审查、事中披露、事后复核三个阶段,覆盖案件办理全流程。 第十一条 事前审查程序: (一)中心受理案件后,在选定 / 指定调解员前,向候选人员发送《利益冲突审查表》,要求其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、利益冲突情形,并签署《公正履职承诺书》; (二)候选人员应在收到《利益冲突审查表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,完成填写并提交中心理事会; (三)中心理事会收到审查材料后,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,对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绝对利益冲突情形的,直接排除候选资格;对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相对利益冲突情形的,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处置; (四)经审查无利益冲突情形的,方可正式选定 / 指定该人员参与本案办理工作; (五)中心理事会应将利益冲突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人员及各方当事人。 第十二条 事中披露与异议处理程序: (一)案件办理过程中,办案人员发现自身存在新的利益冲突情形的,应立即暂停相关办案工作,在 24 小时内向中心理事会提交书面披露材料,详细说明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、发生时间、关联关系等内容;(二)中心理事会收到披露材料后,应立即暂停该人员的案件办理权限,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,根据本制度规定作出处置决定,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及各方当事人; (三)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,可向中心理事会提交书面异议申请,详细说明异议事项、理由,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; (四)中心理事会收到异议申请后,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,听取异议申请人、被异议人员的陈述和申辩,根据本制度规定作出处置决定,并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、被异议人员及其他相关当事人;(五)当事人对处置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,向中心理事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,中心理事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。 第十三条 事后复核程序: (一)案件办结后,中心理事会应对案件办理全过程的利益冲突审查、披露、处置情况进行全面复核,确保程序合规、处置得当、材料完整;(二)对案件办结后收到的当事人举报、投诉的利益冲突违规行为,中心理事会应及时启动专项调查程序,依法依规作出处理; (三)中心理事会应定期对本中心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复盘,针对发现的问题优化完善制度流程。 第五章 利益冲突的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 对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绝对禁止利益冲突情形的人员,中心理事会应直接作出强制回避决定,立即终止其参与本案的所有工作,取消其本案办案资格,并在 2 个工作日内重新选定 / 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相关工作。 第十五条 对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相对利益冲突情形的人员,按以下方式处置: (一)中心理事会应将该人员的利益冲突披露情况、审查意见,书面告知本案各方当事人; (二)各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,就是否同意该人员继续参与本案办理工作,作出书面回复; (三)各方当事人均书面明确同意的,该人员可继续参与本案办理工作,中心理事会应将相关书面材料纳入案件档案; (四)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明确不同意的,中心理事会应立即作出回避决定,终止该人员的本案办案资格,重新选定 / 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相关工作。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,隐瞒、谎报、漏报利益冲突情形,违规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,按以下方式处理: (一)情节较轻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,取消其 1-3 年的本中心调解员候选资格; (二)情节严重、造成案件程序瑕疵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,永久取消其本中心调解员资格,纳入行业黑名单,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通报; (三)涉嫌违法违纪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七条 因利益冲突问题导致案件程序存在严重瑕疵、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,中心理事会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依法依规采取重新组织调解、更换全部办案人员、重新启动案件程序等补救措施,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 第六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参与利益冲突审查、调查、处置工作的人员,对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身份信息、案件情况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、利益冲突相关信息等内容,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,不得用于与本案无关的任何用途。 第十九条 中心理事会应将《利益冲突审查表》《公正履职承诺书》、利益冲突披露材料、异议申请材料、调查核实材料、处置决定、复核材料等所有与利益冲突审查相关的材料,完整纳入本案案件档案,进行统一、规范管理。 第二十条 利益冲突审查相关档案的归档保存期限,不少于案件办结后 10 年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,或经中心领导班子书面批准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、复制、摘抄利益冲突审查相关档案材料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商事调解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执行。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本中心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